住院了,从保险公司领津贴

周老师是某中学的体育教师,31岁,曾习武术与拳击,身体极棒,为人豪爽,常与朋友们饮酒聊天,寒暑假也爱结伴出外旅游。他的妻子薛莉是我的朋友,在一家医院做护士。薛莉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也要为丈夫买。但周老师笑着说:“你看我的身体这么结实,哪需要什么疾病保险!况且我还有公费医疗!”

我对小薛说:“他自己的过一段时间也罢,你的住院医疗险中可作为家庭保单将他的名字加上,一年只交615元而已。”

小薛欣然应允。

暑假期间周老师与同事们去了大连旅游,品尝了不少丰腴美味的海鲜。回来后没多久,小薛忽然发现周老师的眼睛带点黄染,吃饭时见他对最喜爱吃的红烧肉也没胃口。职业的敏感使得薛莉马上带周老师去医院检查。验血结果证实周老师患了急性甲型肝炎,需立即住院治疗。

这一来,可苦了周老师,倒不是说甲肝是个大病,而是周老师的性情活跃,耐不得枯燥的住院生活。但得了急性肝炎却非住院不可,而且还是急不来的。俗话说“男肝女肾”,指的就是男性怕得肝病,女性怕得肾病,在疾病急性发作期一定要治好,否则转变成慢性预后就差了。结果,周老师这一住院就住了将近一个月,每天都输液服药什么的,各项血液指标才逐渐恢复正常。

住院期间薛莉为丈夫购买了各种营养品,几乎每天去看望他。周老师怪她不该为自己乱花钱,我笑着对周老师说:“她花的是保险公司的钱,你心疼什么!”

周老师很疑惑,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当初薛莉购买保险时,你不是也签了一个名吗?那是为你买的住院安心险。你现在住院,保险公司每天补贴你200元营养费呢!”

他一听,非常惊讶:“竟有这种好事!”

我就详细地为他介绍了他所购买的住院安心险:该险按照住院天数理赔,与实际所花费用无关,共分六个档次,一般疾病住院或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其津贴分别为30、50、80、100、150、200元/天(全年最高理赔天数365天);若不幸患癌症住院,则分别在以上基础上再给付100、120、140、160、180、200元/天(全年最高理赔天数180天)。根据年龄与投保档次缴纳保费,像周老师这样年龄段(30-39岁)的人,每个档次的年缴保费分别是96、157、249、310、462、615元。不过呢,这种保险是一年期短险,过了保险期所交保费便无返还,需要续保才能继续有效,不比终身险,所交保费具有现金价值(带储蓄性质)。

周老师听了我的一席话,恍然大悟:“原来保险公司是拿大家的钱去帮助那一小部分不幸的人。”

“你说得太对了!这就是保险的基本要义。”

周老师共住院27天,各项费用7855元,单位按80%报销6284元,保险公司理赔4800元(一般疾病住院有3天免赔额,因此按24天计算),不但不用自己负担住院费用,还能多拿3千多元营养津贴。由于是津贴型的保险,所以与周老师已有的医疗保障并无冲突。

后来周老师又在我这儿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及意外医疗保险,还经常主动向他的朋友们介绍商业医疗保险的好处。

像周老师这样享有公费医疗保障的人士,购买住院安心险是很合适的。但有许多人并非如此,他们既无公费医疗,也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有的医疗费需要自己支出。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仅仅购买住院安心险是得不到太多保障的,特别是一些住院时间不需太长,而费用却很高的疾病治疗、手术、特殊检查等。那么,这类人群可选择住院费用型保险。该险种分4个档次,在各档次限额内,每次住院按实际费用的80%报销,若不幸发生器官移植,可分别获得3万、5万、8万及10万元的赔付。其平均年缴保费也仅几百元,如30-39岁年龄段4 个档次的保费分别是387、544、845、1033元。

经济条件允许时,最好同时购买住院费用及住院安心险,后者可作为前者赔付额不足的补充。

商业医疗保险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很理想的分散风险的家庭理财方式,每个人都应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使自己的人生规划得以更从容地实施与完善。

(原文载于《人人保健》杂志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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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可保险的疾病保险

林女士去年9月份投保了一种叫作“住院安心”的商业医疗保险,其权责为:若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住院天数补贴100元/天,年缴保费为310元。今年初她因耳鸣、眩晕而住院,经检查诊断为“神经性耳鸣”,住院19天症状缓解出院。因疾病住院有3天免赔额(意外住院则没有免赔额),林女士可获赔1600元。理赔手续非常简便,备齐所需单证资料来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几天之后赔款就转入了林女士的银行账户,她感觉非常满意。

但到了今年9月份,在林女士准备缴交第二年保费时,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通知函:“特别约定:被保人因神经性耳鸣而致的住院为本保单的除外责任。”意思是说,我可以接受你的续保,但是这个疾病除外!

原来,林女士购买的住院安心险属于一年期短险,一年期短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只承保当年的未知风险。而林女士患有的神经性耳鸣,在以后年度对保险公司来说这已经属于一种已知风险,而已知风险在保险学中是不具可保性的。

但对客户来说,这无疑是一种权益的丧失!许多疾病一旦患上,其延续与治疗是个长期过程。但按这种原则制定的条款的规定,无论连续交了多少年的保费,一旦患了某种疾病,只能得到保险公司当年一年期的理赔,今后同种疾病的医疗费仍得自己负担(也许有些人一辈子也就患这一种疾病)——岂止得不偿失,简直就是不公!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让被保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保险公司就一年期医疗险推出了“保证续保”补充条款:若连续投保满三年,经保险公司核定后,被保人将获得无条件续保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林女士的疾病是发生在投保三年以后,保险公司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理赔或拒绝承保。这样,林女士就不用担心今后患同样的疾病而得不到保障了。

这一条款的推出,显示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的发展也将日益适合市场的需求,并且越来越趋于人性化。

但是,像林女士这样在投保后前三年内发生疾病,这种疾病就得不到保证续保了。如何才能避免客户投保后前三年中潜在的利益损失呢?住院医疗保险中是否有像寿险那样的长期险种呢?

平安公司的“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推出的。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份可以单独投保的中长期住院医疗保险。它最大的好处是:一旦投保,十年无忧。保险责任期的十年内保费不变化,无需担心因为年龄增长、社会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投保后因某种疾病发生理赔而导致加费、拒保或责任除外。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年期医疗险的某些不稳定性。

“十年安康”的保障比一年期医疗险更全面,更实惠,它包括一般住院津贴、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颅脑出血、流脑、乙脑、狂犬病和霍乱)住院津贴及出院疗养津贴,三种津贴可多重给付。而一年期的住院津贴险只有一般疾病及癌症住院津贴,保证范围小得多,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保费亦相应增高。

当然,与一年期的医疗险相比,“十年安康”的保费相应地也高一些。比如林女士的年龄段,同样的保障档次,如果她购买的是“十年安康”,那么年交保费就不止310元,而869元。初看起来好像并不划算,但是,如果考虑到现代社会中发病率越来越高的多种疾病,考虑到疾病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以及越来越昂贵的住院费用,每年仅支付869元,就能得到十年的住院津贴保障,还是非常值得的。况且,因为它是长期险,具有储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再续保,客户还可从保险公司领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也许有人会说,只保十年,还是有忧虑,十年以后怎么办?其实,保险的发展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调整的,绝不会一成不变。用不了十年,新的险种就一定会接上,以弥补目前的空缺。如美国国内的健康险投保就不设年龄限制,只要有钱,任何年龄段的人都可购买。我国各保险公司的险种开发也正在日益接近人们的需要。只是,早一日投保,则早一日得到保障,这一点却是很多人都忽略的了。

无论如何,如果在投保前你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保险公司是不会再保你这种疾病的。因此,防患于未然,早日替自己的健康准备一份充足的保障,在目前公费医疗改革之时,就显得特别紧迫了。

(原文载于《人人保健》杂志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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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需要商业健康险?

36岁的潘女士与丈夫同在事业单位工作,赶上房改末班车,分到了一套120平米的三居室新房。潘女士休了一个月的假,忙于设计新房、监管装修,整日与地板砖、木材、涂料等等打交道。潘女士笑着对朋友们说:“装修过一次房子,我都要成为装饰行业的专家了。”两个月后,全家如期地住进了宽敞明亮装修堂皇的新家。春节时亲戚朋友们相互拜年串门,一家子其乐融融。

只是,天不从人愿,谁都不曾想到的灾难突然降临到潘女士的头上。春节刚过不久,潘女士就开始不规则的发热,同时伴有咽喉炎的症状,她只当作普通感冒,自己购买了感冒药口服,后来随着症状的加重,住进了医院,竟被证实患了急性粒细胞型白血病!

全家人骤然间从快乐的巅峰跌入了绝望的谷底。潘女士一向为人善良,性格乐观,是家里的精神支柱。她从不曾想到自己会遭受到如此厄运,一下子顿失了往日的要强。她的先生本来就是个言语少的人,现在就更难见到他的笑容,只是在不懂事的9岁孩子面前,夫妻俩才能暂时忘记这巨大的哀愁。

这时潘女士的寿险业务员小章得知这不幸的消息,买了水果赶来看望她,同时带来了一份“住院天数延长申请表”,告诉她:“我已经替你向保险公司通报了入院告知。请你安心养病,不用担心住院费用,这个问题由我来协助你解决。

原来,去年平安公司新推出了可以单独购买的健康险,潘女士在小章的介绍下购买了一份住院安心99型保险,只交了保费461元,她已经完全忘掉这件事了。

小章告诉潘女士:“你的情况属于理赔范围,请放心,保险公司会替你承担很大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于不再担心医疗费用的来源,潘女士开始积极地配合医生进行全面治疗,做了骨髓移植手术,最终病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下面是她的住院费用三方承担情况:

潘女士共住院217天,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93466元。

一、社会保险给付:59122.4元(占住院费用的30.6%)

二、商业保险理赔:126200元(占住院费用的65.2%)

三、自付医疗费:8143.6元(仅占住院费用的4.2%)

接近二十万的款项,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几乎就是全部。如果没有商业健康险,潘女士疾病治疗的维持是难以想象的。

潘女士后来深有感触地说:“我生了重病后,所有的亲戚朋友都来看望我,关心我,但是真正能帮上我的竟然是我的保险业务员!她带来的是我急需的医疗费啊!”

许多人参加社保后,往往不清楚社保的报销范围,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其实社保只能按比例报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还有许多费用需要自理。这些自付部分则要通过其它的途径来解决。

参加社保每年都要交纳几百到上千元的费用(由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个人部分从工资里扣除),而一旦发生疾病又不能得到很充分的保障,甚至仍要自付较高比例的费用。既然已经参加了保险,为什么不追求更全面的保障呢?

商业健康险是社会保险很好的补充保障机制,人们可以像购买一般商品一样,根据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来选购不同类型的商业健康险(长期或短期、费用型或津贴型),转嫁自己的医疗费用风险,增进自己的福利。

比如潘女士,如果她在一年前还购买了一份20万元重大疾病保额的商业保险(年缴保费6656元)的话,那么,此次确诊患了白血病,保险公司则立即赔付20万元,同时免去潘女士今后各期应缴的保费,而所购买的这份保险还有8万元的保额终身有效。这里要说明的是,重疾理赔与住院医疗费用理赔是不冲突的。也就是说,潘女士可以同时得到这两种商业保险的理赔,合计金额326200元。这样的话,除去此次住院的花费,潘女士还留有将近20万元的款项用作今后的继续治疗费用。

国家财力的约束和人们需求的差异等,决定了社保制度不可能包办所有人的一切生活保障。尤其是现代社会,随着各种疾病发病率的增加,发病年龄的低龄化,医疗费用的年年攀升,仅仅依靠社保是很难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的。因此,每个人都要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努力提升自己抵抗生活风险的能力。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与需求,听取寿险顾问的建议,选购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

(原文载于《人人保健》杂志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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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意外,医疗费怎么办?

黎小姐年方24,外语外贸专业毕业,两年前分配到广州一家不错的企业单位,收入颇丰,也享受单位的社会养老与医疗保险,几无后顾之忧。不多久与同单位的吴先生双双堕入情网,工作之余,看电影、赏美展、打球、溜冰、攀岩、爬山,业余生活丰富多彩。两人尤喜自行旅游,经常利用各种假期,行装轻便地就走了。

国庆节两人上峨嵋山,观乐山大佛,游成都。万没料到的是,一天下雨路滑,他们所乘的那辆中巴在途中遭遇意外,急转弯时翻下了山坡。两人因连日游玩,疲惫不堪,出事时都在打盹之中,因此创伤严重。黎小姐脾脏破裂、内出血昏迷;吴先生则胸骨骨折、头部脑震荡;所幸救护及时,在当地医院经抢救后,无性命之虞,待病情稳定,经联系转回广州医治,住院数十天后双双痊愈出院。前后花费各项医疗费约11万元。

这期间黎小姐想起在她刚毕业那年,上班后没多久,有位保险业务员上门推销寿险产品,由于介绍得清楚明白,价格也低廉,当时黎小姐就购买了一份较高保额的20年定期保险,年缴保费1060元,拥有意外伤害保额55万元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额5万元/年。在黎小姐住院治疗期间,联系上了她的保险业务员,向保险公司告知了出险情况,出院后立即申请理赔。由于身体状况恢复良好,未留下任何残疾,因此保险公司理赔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部分,黎小姐很顺利地领取了保险金5万元。而吴先生的近6万元医疗费则全部由个人负担。

黎小姐和吴先生均为单位的正式员工,依照规定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为什么他俩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却不能得到社会保险的理赔呢?

原来,许多人以为只要参加了社保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社会保险主要是为解决投保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对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理赔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一条就是:“非因公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由于黎小姐和吴先生是自行出外旅游,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发生医疗费用,因此按规定是得不到社会保险的理赔的。

伤愈后,黎小姐开玩笑地对男友说:“我的身价可是有55万元哪,万一我光荣牺牲,这55万元也算是我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了,而你呢?却了无分文。因此,你是否也应该考虑一下自己的保障了呢?”当然,最后吴先生听从了女友的建议,在寿险顾问的专业设计下购买了一份合适的保险。

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保费虽低廉保障却很高的险种,比如平安公司的意外伤害险,每15元即有1万元的保额,而意外伤害医疗险也只需支付35元,就能得到每年1万元意外医疗费的保障。一年中区区几十元,平时毫不在意就花出去了,如果拿来买份意外险,一旦有事可解决急需的现金问题;无事则可以说是“花钱买平安”的最好注解。人们都希冀平安,花费无多,却有平安的保障,何乐而不为呢?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有些保险业务员只顾推销主险签大单,对一些更能关系到客户实际利益的附加险,因为理赔率高,服务多而收入少,因此不愿或很少介绍。曾有一位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购买了一份年缴保费3万余元的保险,而一天晚上当他意外摔落楼梯,造成小腿骨折,住院医治所花费的5000元医疗费却分毫得不到理赔,原因就是他的保单中没有包含意外伤害医疗险。这是非常遗憾的事。

所以,如果决定购买商业医疗险,首先一定要挑选优秀的寿险顾问,其次要就自己的需求与保障详细询问,了解清楚。做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

(原文载于《人人保健》杂志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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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开支也应理财

我在工作中曾走访了不少企事业单位,也常与朋友们聊起社保与商业医疗的的话题,询问他们对此的看法,大多数人认为,国家是不会将保障降到一般人都觉得少的地步的。也就是说,大家相信我们的政府是重视民生的政府,会保障百姓们的应得权益。这一方面显示了人们对国家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种一贯的依赖心理。

的确,社会医疗保险向广大民众提供了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障,它的具体支付情况如何呢?我们来看看以下两个例子:

小丽的工作非常忙,常常加班,以致生活饮食无规律,不幸患上胃溃疡病,疼痛的加剧使她无法继续工作,因此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将近一个月,共花医疗费用5800元。

以下是她的医疗费用情况:

一、自费药品不报销:5800-600=5200

二、三级医院起付线1897元:5200-1897元=3303

三、社保报销余额的80%:3303×80%=2642.40

四、自付医疗费:3157.60元

也就是说,小丽需自付一半以上的医疗费用。当然,对于一次几千元的医疗费,一般人都还支付得起,不至于陷入经济困境,但是,如果是多次住院,或是家庭负担重的人家,就面临一个理财问题了。

下面我们看看沈丹丹的情况:

丹丹是一家企业的会计师,她认为仅有社保并不划算,社保再加上商业保险,保障才算完满,她是从理财的角度来看待商业保险的。今年初她因患附件炎住院21天,共花医疗费3300元。

我们来看看她的医疗费获赔情况:

一、社保给付:(3300-1897)×80%=1122

二、平安费用99型保险赔付:(3300-1122)×80%=1742

三、平安安心99型保险赔付:(20-3)×200=3400

也就是说,丹丹不但无需自己负担任何医疗费用,反而还能从保险公司领取2964元营养津贴费,可用作因病误工薪金损失的补贴。

那么,她购买的住院99型医疗保险所需的保费是多少呢?

以丹丹的年龄段20-29岁计算,她购买的住院医疗费用型保费是347元,住院安心型保费是447元。每年支出不到800元,而每次住院都能得到理赔,当然可以安安心心治病了。

平安的住院费用型保险是专为无社保人士设计的,根据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予80%赔付,理赔时需医疗费的原始凭证,如果已得到社保支付或者单位报销,则可开具证明,用发票的复印件申请理赔剩余需自理的医疗费。丹丹的情形就是如此。

而平安的住院安心型保险则为更大范围的人士提供了一种灵活有效的医疗保障,它是一种津贴型医疗险,按住院天数给予赔付。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人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以购买的保险档次标准按住院天数给予赔付(一般疾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减3天给付,意外伤害和癌症住院按实际天数给付)。如丹丹选购的六档,一般疾病住院200元/天,癌症住院在次基础上另加200元/天。这个险种理赔时无需原始收据,凭疾病诊断和住院证明即可申请理赔,与公费医疗、社会保险及其它商业医疗保险无冲突,是各类人士首选的价廉物值的医疗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理财意识的提高,保险也在积极为社会提供多种理财渠道,人们应该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从容地做好自己的财务规划,规避和转移可能出险的财务风险,不至于在突然出现的意外情况下陷入财务危机。

(原文载于《人人保健》杂志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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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后,还能买保险吗?

王女士三年前因患胆脂瘤型中耳炎,住院行乳突根治术,术后身体恢复良好,只是听力有所下降。今年她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时,接到了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被保人因左侧乳突根治术后后遗症及并发症为本保单所有险种除外责任。”她很不理解,觉得当初就是因为自己有这个病,为转移将来可能出现的住院医疗费用风险,才购买商业保险,没想到却被明确告知由此产生的医疗费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承保王女士的这个疾病。她觉得很划不来。

我问她:“如果一个健康的、没有任何疾病的人与你一样投保相同的险种,但是却交同样的保费,她是否也会认为划不来呢?”她想了想,说:“那我可以多交保费的呀。”我告诉她:“是的,因为各险种的费率是以健康人的生命表为基础来确定的,保险公司在核实了各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后,会根据其具体情况,比如职业风险、疾病种类及程度、风险概率等等,来决定是否加费或者责任除外,甚至拒保。你的情况是属于责任除外,还算是幸运的。这只是表明你仅仅有一种疾病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而其它任何疾病你都能得到保障。如果是整个投保书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那就遗憾了。”

“那么,有哪些情况是保险公司要拒保的呢?”

“就疾病来说,癫痫、智力发育不全、精神科疾病、重度残疾、慢性酒精中毒、恶性高血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肝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发作、脑血管病、高危妊娠、吸毒、性病、艾滋病、以及重大疾病条款中列明之任一种重大疾病,属于以上情况者,保险公司是拒绝承保的。”

“哦,原来是这样。”

曾有一位客户冼女士,共患三种疾病:乳腺良性瘤(行切除术后无复发);子宫肌瘤(两年前体检发现,因无症状,未作治疗);甲状腺囊肿(行切除术后引起甲状腺功能低下,现需服药维持治疗)。我在为她设计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时,告诉她:“由于你本身已患有疾病,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有可能会做出加费或责任除外的约定。但是请你放心,无论是怎样的结论,只要公司承保,你的保单就完全有效,因为你切实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但是,如果投保人隐瞒了曾经或现在的所患疾病,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理赔事宜出现时,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赔的。这是因为,保险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外,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自己特有的原则,那就是: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具体到寿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被保人以及受益人之间要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关系。而最大诚信原则更是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它指的是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如实说明义务。近年来不时发生的理赔纠纷案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牵涉到这一原则的。

冼女士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和定期寿险共32万元,保险公司为她做完体检后,给她发出的核保通知是:因被保人患有甲状腺功能低下,各险种共需增加保费625元。冼女士很欣然地接受了。这就是保险公司的加费承保,表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此客户的已告知的三种疾病,而需加费的只有其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都需加费。因此,有些人怕被保险公司拒保或担心需要加费,就隐瞒病情,实非明智之举。

不过,如果是投保住院医疗险种,一般来说,已知疾病是不被承保的(除外责任),或建议延期投保,因为已有明确的住院风险存在。

(原文载于《人人保健》杂志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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